广州疫情期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法z院一般怎么调解?
张静律师解答:因租客无力支付房租,房东解除合同并不退押金的,法z院会根据双方过错进行调解,如下面这个案件,因租客仅拖欠了一个月租金,法官就调解搬离前的租金和物业费支付一半,押金退还。
相关案例:
一年前,黄某租赁朱某商铺用于经营美术教育培训机构,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从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底。1月24日,广州市明令禁止全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活动。为配合疫情防控,黄某关闭了美术教育培训机构,并于2月3日以疫情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2月份租金按使用天数折算。
2月4日,黄某搬离房屋,并向朱某发送房屋清场视频和图片。此后,朱某未到现场检查清场情况,并要求黄某缴纳2月份租金及物业费。黄某一气之下将朱某诉至法z院,要求2月份房租按实际使用天数4天折算缴纳,并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
3月16日,法z院接手该案后,理清案情来龙去脉,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原来,黄某在2月4日搬离承租商铺时仅带走了自己所需物品,并未完全腾空,且黄某在商铺墙面张贴海报导致墙面受损,朱某需额外支出费用对墙面重新粉刷。而朱某在收到黄某的清场视频后,并未及时督促黄某清场,也有着一定的责任。在明确了矛盾点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经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同意各退一步,并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清空租赁商铺,商铺2月份房租及物业费由双方平摊,直接在商铺保证金里扣除,朱某退还黄某剩余保证金。3月18日,法官安排两人分别签署调解协议。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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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租z人因疫情影响,可否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张静律师解答:承租z人不可以随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z人经出租z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z人转租的,承租z人与出租z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z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z人未经出租z人同意转租的,出租z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建议承租z人采用转租的方式,让第三人与出租z人另行订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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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合同到期,商铺恢复原状之前的期间要支付使用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则视房屋能否正常使用的时间而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z人需恢复的项目比较多,恢复之后商铺才能正常使用,故法z院判z决恢复原状之前的期间也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判z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华某公司是否应支付其恢复涉案商铺原状之前的占有使用费的问题。虽华某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华某公司返还商铺时需恢复原状,但约定了华某公司需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根据华某公司向涉案商铺所在管理处提交的《恢复施工申请书》可知华某公司需恢复的项目较多,其中还包括了水电设施,如不恢复将导致该商铺不能正常使用。故即使华某公司在2019年8月29日搬离涉案商铺时告知了刘某蔬菜行,刘某蔬菜行要求华某公司恢复原状亦合理合法,华某公司应在恢复原状之后才能真正履行交还义务,故华某公司应支付占用费至其恢复原状并交还给刘某蔬菜行之日止。另外,华某公司称其在2019年10月12日已恢复原状并交还涉案商铺给刘某蔬菜行,但刘某蔬菜行对此不予认可,华某公司亦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应该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华某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刘某蔬菜行在庭审时已明确表示华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0日交还涉案商铺,故华某公司仍应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占有使用费65691元为宜。刘某蔬菜行要求华某公司支付占用使用费至2019年10月31日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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